怎么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来源:楼团团分类:土地政策

文章摘要:在农村宅基地确权中,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只有在确认了使用权的主体后才能顺利的办理确权工作。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相关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成员认定

1、1983年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认定农村集体成员;

2、按照政策后搬迁入村的农户(如洪灾、泥石流等搬迁区域),要区分具体情况:

原来村庄集体搬迁且村已不存在,长期在所在村(新居住地)生活且户口已迁入当前村,并且把锅碗瓢盆等生产和生活资源都带过来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原来村庄部分搬迁且村已经撤制,长期在所在村(新居住地)生活且户口已迁入当前村,并且把锅碗瓢盆等生产和生活资源都带过来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3、因子女顶替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认定为集体成员。

4、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5、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6、跨省结婚的,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7、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8、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9、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权益:

1)已死亡人员;

2)户口已迁出本市人员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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