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房产公证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一顺序中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申请人身份证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产证、土地或宅基地使用权证、记名股票、存款凭证等;
(4)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一般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其档案记载出具,证明的范围以继承法所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发表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裁定书;
(8)其他有关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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