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土地政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1、经县政府批准,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异地建房的,可予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农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地上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各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是不一样的。《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2、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3、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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