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房屋产权
1、有可能在双方买房的时候,是双方婚前感情的热恋时期,因此是肯定不会计较房屋的分配问题的,可一旦日后的感情破裂之后,房子的分配问题就会成为双方争论的重点。
2、如果在婚前买房的时候,房产证的登记是在男方名下的,但是女方也有出资的,那么,在双方分手后,男方可以继续拥有这套房屋,但必须要归还女方出资的金额。
3、如果婚前在购买房屋的时候,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但未成做过产权份额的分配额,一般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则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每人应各占50%的份额。
4、如果在婚前买房时,房产证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并且约定好了房屋分配的比例,那么在双方分手的时候,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费用,而房屋增值的部分应按照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
一是非登记方对于该财产的权属应当有清晰的认识。司法经验表明,婚恋中的双方通常都是感情深时恨不得掏心挖肺,感情破裂时就锱铢必较了,这是人之常情。然而,这种”人之常情“在法律中却是不适用的。我国《物权法》不动产的权属采取登记主义。法院对于不动产所有权归属认定以权属证明证书为准,而对涉诉房屋合伙投资事实的认定在现有情况下非常困难。此外,登记方对于所有不动产的处分拥有绝对的自由,非登记方无权干涉。对于这些,非登记方都必须有清晰的认识。
二是如果共同购房过程中存在赠与、借贷、合伙投资等事实,应当签订书面协议。购房过程中,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金钱来往,而无法证明赠与、借贷、合伙投资等事实。因此,如果双方对于所购房屋权属有约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份额,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是如果非登记方希望自身权益获得法律保障,可以通过在与登记方协商增加自己为共同所有人进行房屋变名登记。通过完善权属登记,无疑是最好、最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和避免纠纷的方式。
2022-09-12 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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