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婚姻房产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比较复杂的情况。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6、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
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7、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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