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四金”是什么

来源:楼团团分类:签约认购

文章摘要:很多初次买房的新手在听到买房要交的“四金”的时候是一头雾水,对“四金”并不了解,那么买房“四金”是什么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定金。

定金又称保证金,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合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付定金的房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法律解析如下:

(1)具有法律效应,具有担保债的履行作用

(2)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3)按照法律的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订金。

订金实在买房者与开放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而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内容实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房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而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其法律解析如下:

(1)视作预付款,无法律效应,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作用,可以退还。

(2)定金数额以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无约定

(3)收付订金方违约不用双倍返还,支付订金方风险较大

(3)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况下,不管哪方违约,订金原数返还。

3、认筹金。

“认筹”实为一个“舶来品”,灵感来源于香港房地产市场的一种炒作方式。“认筹”就是买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这个诚意需要通过缴纳“认筹金”来体现。缴纳认筹金之后,买房者便获得了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在放假上享受一定的优惠。等到楼盘正式开盘时,“认筹”的买房者能以“优先选择”的顺序选房,选中房屋之后与开放商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其法律解析如下:

(1)没有法律效应。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作用

(2)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认筹金成为价款的一部分。

(3)认筹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无约定。

(4)开发商在开盘前可以回收大笔资金,购房者有一定风险。

4、诚意金。

诚意金又称意向金。在中介与买方着和买房者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多有体现。所谓“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以便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现在少数的开放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购房者缴纳小额金额,属于当事人自发行为,此“金”缴纳后可直接抵作房款使用。诚意金应该交付的金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法律解析如下:

法律上没有诚意金之说,属于当事人自发行为。

(1)达成购房意向,诚意金可抵作房款

(2)未达成购房意向,需无条件退款。

(3)买房者在与中介或者开发商最好就诚意金退还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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