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公积金
1、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因单位原因欠缴的,欠缴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年。符合支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借款人,支取住房公积金后,仍可申请贷款。
2、购、建、大修、装修自用住房行为真实,且在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一年内均可申请贷款。
3、贷款人及所在单位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4、稳定的收入、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个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有合法、足额的抵押、质押物担保。
5、房套数或房贷次数符合本市相关规定。能办理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1、初审: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2、评估: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3、审核:申请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审材料到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如果合格,中心开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4、办理担保手续:申请人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按照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如果选择抵押+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应该出具书面的担保函;如果选择抵押+保险或第三人保证的方式,应该到保险公司投保或到担保机构办理委托担保手续。
5、签订借款合同。
6、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7、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受托行业可根据需要,代为收集借款人申请资料,统一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批。
8、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每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审批同意后,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9、受托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与借款人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质押合同》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后,办理借款手续。
10、受托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售房方在受托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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