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公积金
哈尔滨职工租住公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为:市区(包括呼兰、阿城、双城)18000元/年、户,县市12000元/年、户。承租人可以凭身份证、租赁合同以及婚姻关系证明,年度内分次或一次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规定上限。
1、提取流程:申请人提出租房提取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打款。
2、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
(1)经办人、提取人身份证件原件;
(2)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指定房产部门出具职工本人及 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有效期一个月)。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区无房职工无需提供,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网上联机备案的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票据;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未婚职工提供《居民户口簿》、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有效法律证明原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
(一)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二)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三)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四)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五)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六)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九)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一)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说明:
1、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直系血亲可以提取。
2、 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应当在解体、破产、废业前统一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
3、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第八条 住房装修以及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等非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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