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房屋产权
若在婚前买房子时,结婚后才加上另一方名字是,视为赠与,原则上房产应该平均分配。但是按照公平原则,也可能判决贡献多的一方多分配一些,谁在当初买房是出资更多或者房屋的拥有权更多。
在分配时如果不是按平均分配,如果有需要能出具购买该房屋资金的来源、购买凭据等证据,可以提起一个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产权所有人和分配比例。房屋产权的分配往往需要在买卖时在买卖合同上明确提出,以明确责任,防止后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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