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土地政策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将农户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建筑占地面积、建筑方案等相关信息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风貌是否符合标准等。
4、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县)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区(县)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县)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初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据此,上述“区政府审批建房用地”的步骤可能于2020年新法施行后免除。
5、区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户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经批准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乡)土地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乡)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高度和风貌。
农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
7、农户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农户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自从国家在推出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政策之后,许多的农民都将自己的宅基地出售给了本村的其他人,这类农民将将不能够在农村重新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
2、原有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民,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但是如今许多的农村家庭的宅基地的面积都超过了规定的标准,未来这一类的农民也不能够在农村进行重新申请宅基地去修建房屋。
3、一户多宅的农民,随着国家一户一宅政策的开展之后,将会全面的清理农村一户多宅等相关的问题,而对于多余的宅基地将会采用付费试用、有偿退出以及复耕补贴等方式进行处理,而拥有着多余宅基地的农民也不能够在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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