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土地政策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且缺少找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3、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注意: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1、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
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2、农村宅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
1)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报送;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
(5)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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