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拆迁补偿
1、公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2、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公告、征地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争议的处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5、补偿费用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也就是说开放商应该在土地征收合同签订后的3个月内,将搬迁补偿款发放给搬迁人员。
搬迁补偿款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安置补助费,是在土地征用后,为了解决以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搬迁补偿款自土地征用协议签订后,开放商在规定期限内发放给土地所有人。若是土地征用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搬迁补偿款还未到位,那么土地所有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开放商。若是搬迁补偿协议中有关于搬迁款拖延违约的相关明确规定,那么就按照协议上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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