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公租房
公租房租住不符合规定被清退的话,将取消租赁人的公租房保障资格,强制回收所住房屋;另外还将列入公租房保障失信人员名单,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
按照《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将违规情况录入住房保障不良信用记录后向社会公布: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等,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
(二)住房、收入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入住公租房条件,无充分理由拒不退回已领取租赁补贴或拒不腾退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转租、转借或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共租赁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九)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1、中等偏下收入人群:中等偏下收入人群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要低于本市上一个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2、属于城镇户口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中夫妻双方加上未成年子女之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3、新就业大学生:有大中专及以上的学历且毕业不满5年,要在在本市有连续交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而且毕业生以及其家庭在本市的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人员。
4、外省来本市务工人员: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及三年以上的,而且本人以及其家庭都在本市市区内没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具体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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