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怎么登记

来源:楼团团分类:房产纠纷

文章摘要: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那么如果需要设立登记居住权应该怎么办理呢?办理居住权后会有什么影响呢?

登记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居住权的准备条件是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应先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居住的条件、要求和期限,而后到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该条内容可以知道虽然居住权是用益物权,但居住权只有占有和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并没有对他人住宅收益的权利。居住权不得转让、也不可继承。

居住权产生后有什么影响

1、房产交易更加复杂,根据房屋所有权产生的其他权利争议

由于居住权的产生,且居住权的期限往往较长,故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尤其是二手房买卖),买受人除了要调查交易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司法查封之外,还需要调查案涉房屋是否存在居住权。一旦房屋存在居住权,其居住价值基本丧失,进而也影响其转让价值。

其次,根据住宅产生的学区上学的权利、落户的权利方面也存在争议。一种争议是学校和户籍登记部门认为居住权人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另一种争议是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之间就这些权利的归属争议。

2、滥用居住权阻止执行

居住权产生后,不排除有当事人恶意设置居住权,阻止住宅被其他债权人处置。笔者认为,就居住权和债权的权利保护先后关系,可参考现有的租赁权、抵押权和债权之间规定定。对于善意的、设立并登记在先的居住权,应当优先保护;而对于恶意的、设立在后或没有登记的居住权不应优先于一般债权。居住权的争议问题,也将对相关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产生新的影响。

3、居住权设立是否适用家事代理

居住权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约定产生,一般设定的居住权期限都比较长。那么,对夫妻共有的住宅设立如此重大的权利负担,是否适用家事代理笔者认为也是一个争议。如配偶一方想要为长期照顾自己的保姆或其他亲属设置永久居住权,但另一方配偶不同意;那么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设置的居住权的效力问题也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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