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公积金
职工大修住房提取公积金,除了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前往中心及分中心各业务网点、银行网点办理:
①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通过公共数据共享获取的,免提供此项纸质材料);
②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房屋鉴定报告;
③购买材料的凭证。
委托单位代理人提取,需要提供:①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可用复印件代替);②单位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委托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代为提取,需要提供:①申请人身份证原件;②代办人身份证原件;③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其中杭州市范围内户口薄、浙江省范围内结婚证可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查询的,免提供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其他人提取,需要提供: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可用复印件代替);②受托人身份证原件;③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
截止大修批准当月后满一年的账户余额;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修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职工本人提取金额不足实际建、修房支出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与职工本人的有效关系证明(同上)。
温馨提示:大修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可到浙江省建筑物安全鉴定中心、或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停缴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
4、离休、退休(退职)的;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六个月的;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9、出国、出境定居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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