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缴税过户
收楼后未入住过要交管理费,但是如果超过一个月以上未入住使用可以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比例打折缴纳,前提是要到物业管理部门事前书面申请认定,取暖费也是可以申请暂停的,具体的规定和收费比例可以登陆当地物价部门的网站查询。
我们所说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
物业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3种:
a、公共服务,如保洁、保安、绿化、房屋维修等,这些都是基本服务。
b、代办服务,比如代收水电费等。
c、特约服务,比如室内维修、代送报纸等。
1、还未交房、延迟交房的情况下,业主是可以拒交物业费的
通常情况下,物业费的缴纳日期应该是从业主实际收到房子之日开始计算的。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房屋延迟交房,或者因质量问题需要重新维修,而导致稍后入住情况的,那么该时间段的物业费就应该由开发商承担。
如果是因为业主自身的原因导致交房之日未到场收房的,那么在真正收房之日前,这期间拖延的物业费则要由业主来承担了。但是,在还未交房的情况下,或者是在延迟交房的情况下,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却想将物业费推到业主身上的,那么此时,你就不能乖乖听话了,大胆的拒交物业费吧。
2、物业公司不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超出部分的费用,业主可以拒交
物业与业主之间是要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的,而且双方对于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在协议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在费用和服务范围方面有变更的话,物业应当提前进行公示,征得业主的同意或者重新签订协议,方可实施新的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如果物业未经过公示,未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未与业主重新签订协议,就擅自更改物业服务和物业费用的,那么对于超出原本合同约定的费用,业主是可以不支付该部分费用的。
3、物业服务质量严重不过关,经业主委员会商讨决定,可以拒交物业费
业主享受到的服务应该要与自己所缴纳的物业费成正比。如果物业公司收了业主的物业费,但是在服务质量方面严重不过关,且是经业主委员会商讨决定的,那么是可以拒交物业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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