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公积金
1、租住住房位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积提取金额不超过3.2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职工及配偶每年累积提取金额不超过2.4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都江堰市、简阳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职工及配偶每年累积提取金额不超过1.92万元。
2、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可根据成都市住房租赁价格水平变化情况,调整租住商品住房限额执行标准,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通过后公布执行。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承租商品住房的:
(1)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2)不超过租房提取限额。
1、职工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2、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3、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婚的应声明单身。
3、《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本人储蓄账户。
4、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
5、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租房备案凭证。
6、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本条规定的(四)(五)(六)项材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管理部门查询确认,职工无需提供。
1、准备材料;
2、提出申请:如果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由单位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由单位代办,也可以由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3、审核通过;
4、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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