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公租房
福州公租房申请条件:
A型保障对象: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8万元、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7.2万元,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下列几类人员可提出申请:
1.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含集体户)(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2.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4年,
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3.属于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B型保障对象: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2万元、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9.6万元,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下列几类人员可提出申请:
1.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含集体户)(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2.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
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职称或技师以上(含)职业资格的技能型人员,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
单身人员须年满30周岁。
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A、B型住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3.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4.家庭成员自有车辆购车款达25万元以上(含)或购置车型排量达2.4L以上(含)的(含申请前12个月转让的车辆)。
E型保障对象:
在我市四城区有合法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
1.户籍不在四城区,且取得我市居住证满1年或缴交社会保险满1年;
2.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2万元、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9.6万元。
3.家庭成员在我市五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在申请前5年内在本市五城区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以上A、B、E型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特指主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一个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请。
备注:C、D型保障对象申请受理工作由市人社局另行安排并发布公告。
1、符合规定的A、B、E型保障对象申请条件且居住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的家庭(含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台港澳同胞)。
2、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3、于7月20日起的工作日前往现居住地区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政务(便民)分中心窗口提出申请。C、D型保障对象申请受理工作由市人社局另行安排并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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