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买房准备
符合杭州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并在项目当期进行意向登记的家庭,可参与摇号选房。
杭州市住房限购政策规定:
1.自2017年3月3日起,在市区范围内暂停向以下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1) 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 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 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限购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2. 自2017年3月29日起,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及销售监管措施如下:
(1) 在严格执行现行住房限购措施基础上,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2) 企业购买本市限购区域的住房,需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
(3) 户籍由外地迁入桐庐、建德、淳安三县(市)、临安(区)的居民家庭,自户籍迁入之日起满2年,方可在本市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并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3. 自2018年6月27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出售住房。
1、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应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制定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方案,一次性公开销售当期准售房源。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购房意向登记方案,明确购房意向登记起止时间、地点和条件,意向登记条件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设置有利于内部人员、关系户等购房的条款。
3、意向客户登记数量超过准售房源数量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联系公证机构,采取公证摇号方式产生选房家庭和选房顺序号,并按序售房。
4、房地产开发企业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商品住房,应对“无房家庭”给予倾斜,提供一定比例的房源保障。
“无房家庭”是指在杭州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家庭(不含未婚、2018年4月4日后离异单身以及2018年4月4日后因自有住房交易产生的“无房家庭”)。
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意向登记起止时间内接受购房意向登记,要求客户提供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和房产情况核查证明等资料,对客户符合限购政策情况进行核对,并应在登记完成后出具相关凭据给意向登记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无理由拒绝相关登记申请。
6、意向登记截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整理形成购房意向登记汇总表,在销售现场公示后报送公证机构公证。
7、公证机构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主持摇号工作,应确保摇号流程和结果公正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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