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来源:楼团团分类:购房税费

文章摘要:重庆是房产税征收的试点城市,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房屋的买卖及租赁征收的税款。那么重庆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呢?

重庆房产税按年征收。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由纳税人申报缴纳。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

重庆房产税征收区域及对象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4、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1.2%。

2、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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