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可以马上申请查封吗

来源:楼团团分类:房产纠纷

文章摘要:常见的一房多卖通常表现为卖房一方将房屋卖给自己后,因其他原因又将同一套房转卖给第三人,针对一房多卖,可以马上申请查封吗?

一房多卖可以申请查封房屋。房屋查封属于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一房多卖由谁得到房屋产权

1、已经办理登记的。

多个购房人中的一人已办理登记,此人的合同履行完毕,通过登记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办理登记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他购房人可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办理登记后签订的合同,系出卖人的无权处分行为,依无权处分的法律规定处理。

2、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多个就同一房屋订立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各买受人均享有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债权。根据债权的平等性理论,出卖人享有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但是,这样一来有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交易安全,因而这样的自由应加以必要的限制。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时,优先履行受领房屋一方买受人的合同,均未受领的,优先履行先付款一方买受人的合同,均未受领且均未付款的,优先履行合同先订立一方买受人的合同。

3、受领在先。

即由最先从出卖人处受领标的物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一,由于某一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享有占有权,此种占有权涉及物权关系,具有明显的公示与公信作用,能够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应优先于一般债权。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先行占有讼争房屋的买受人已开始承担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不支持其合同履行要求不符合公平原则。其三,某个买受人占有房屋之后,往往会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如果对此不予保护,而要求恢复原状,则会造成财产的浪费,有违公平原则。

4、付款在先。

即由最先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一,根据债权的平等性理论,出卖方享有任意履行的权利,如果某个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则表明出卖人已作出选择。其二,已经全部或部分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当优先于根本未履行的合同受到保护,符合公平原则,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有的已支付价款,有的未支付价款,则应当优先保护已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若数个买受人先后都已经支付了价款,则不应当考虑支付价款多少的因素,仍应当按照价款支付先后顺序确定所有权归属。若数个买受人同时支付价款,则应当参考其他标准确定所有权归属,如优先保护先请求交付的买受人。

5、合同订立在先。

即数个买受人都没有交付或登记,也没有支付房款的情况下,应当由最先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最先签订合同的人,最早与出卖人之间形成一种信赖关系,其有权信赖自己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房屋,一般而言其为履行合同作出了更为充分的准备。通常情况下,出卖人一房数卖,是为了获得更高的价款,如果由后来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则无疑纵容出卖人的行为,而由最初签订合同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抑制出卖人获取暴利的企图和不诚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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