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公积金
1、具有合法有效身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3、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4、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5、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6、借款申请人须建立成都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一、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带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可予以清户支取。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可全额取出。
3.调离本市及出境定居:可持户口迁移或注销证明予以清户支取。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可全部取出;
5.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能够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予以清户支取;
二、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一、职工支付经济租赁房房租,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1. 承租人身份资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承租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不提供);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3.支付经济租赁房房租资料: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应提供《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及《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以下简称《租金收据》)。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
二、提取后,提取人(承租人或配偶)再次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身份证;
2.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 支付配租经济租赁房房租的还应提供未用于提取的《租金收据》。
2022-09-12 19: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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