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房产纠纷
1、可以不管他,以合同的约定为准。不同意变更。
2、同意变更,就要求开发商降价。因为,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1、已经核验合格
首先,新建商品房若要交房,必须已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优良、合格等。
2、已取得交付使用许可证
新建商品房需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才可交房,否则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的。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一般是由市或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可以通过登录房管局网站查询。
3、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
没有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而且,没有取得产权证就交房的房子,很可能存在问题,之后也很容易产生纠纷。
1、通知
开发商取得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进行验收交接,该时限一般为收楼通知书寄出的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房屋交付买家使用。
2、验收
购房者需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而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拒绝验收,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3、查“两书”
“两书”指的是《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根据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同时,开发商也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4、签交接书
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若不符合合同约定,购房者应做好记录,并要求开发商签字,直至开发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标准,再签署房屋交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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