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公积金
1、青岛公积金缴存比例:
5%-1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2、缴存基数上限:
22381.50元(原则上不超过13428.9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2381.50元。)
3、缴存基数下限:
六区为1583.33元,四市为1433.33元。
相关提示: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4、月缴存额上限:
2686元(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611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686元。)
5、月缴存额下限:
六区为79.00元、四市为72.00元(79=1583.33×5%,72=1433.33×5%)
6、自由职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标准
缴存基数上限为13428.90元(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缴存基数下限为2685.78元(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7、青岛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可分别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四、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借款人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且借款人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五、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职工提前全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六、职工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九、职工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在青就业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且个人账户已封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职工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一、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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