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土地政策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
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国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用地标准,对于出卖、出租房屋的,再申请宅基地时不予批准。宅基地的申请一定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申请的宅基地位置必须符合土地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2、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按5人计算;
3、申请人的户口必须在申请宅基地所在村组。除回乡落户的外,禁止批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
4、一户农村居民只能有一户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包括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类型,不同情况下需要提交的资料不同。如果属于原地翻建的,应提交如下材料:(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如果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提交如下材料:(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5)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由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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