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户口迁移
1、之前落户天津比较主流的方式有三种,即人才引进、积分落户、家属随迁。其中人才引进耗时比较短,申请条件为统招本科学历35周岁(含)以下、或研究生学历45周岁(含)以下、本科以上(含)学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放宽到50周岁(含)以下,且在天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落户。
2、一般来说,户口可以落到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的房子上;有单位接收的,可以落到单位集体户口上;另外,还有一种就是申请落到人才市场集体户口。
3、当然这些都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落户到单位集体户口上的,需要是自己作为户主的单位才行,比如大型国有企事业等等。假如在天津没有房,工作单位也不可以落集体户口,怎么办呢?现在好了,租房就可以落户!
4、当然也不是所有人租房都可以落户。新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我市引进人才年龄和学历条件,在津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在津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并合法取得居住证,且本人或直系亲属无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在其长期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落户。
外省市户籍公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在我市取得居住证满3年,子女均为我市居民户口,在我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提交: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全部子女的《居民身份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4、《天津市居住证》;
5、能够证明申请人全部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个人档案、《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1、申请落户人员子女中有符合国家规定家属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或者已出国定居注销户口的,不受子女户口均在我市的限制。提供《军官证》或者《出国定居注销户口证明》。
2、符合投靠子女落户条件的,既可以向本人或配偶名下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也可以向子女一方户籍所在地申报。
3、外省市投靠子女落户可单独办理,不要求夫妻同时申报。
夫妻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子女已随父或母在外省市落户,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申请其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投靠父(母)在我市落户。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提交:
1、《户口迁移申请书》;
2、父母双方及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原件;
3、《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4、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如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
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无法提供《结婚证》的,投母落户需要提供非婚生育声明,投父落户的还应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涉及从生父母一方投靠另一方来津的,生父母应当同时到场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交确定合法抚养权的公证书;
5、落户地《房本》或《产权证》及《共有权证》原件;
6、落户地房主、户主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同意落户声明,以及迁移人与房主、户主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原始户籍底档、出生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职工履历表等)。
生在津落户(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具有本市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户口系本市院校学生集体户口,可以申请在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岳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
办理落户材料时,须本人及房主、户主到拟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材料齐全,当场办理。提交:
1、迁移人《集体户口页》原件;
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3、《毕业证》原件;
4、落户地《房本》或《产权证》及《共有权证》原件;
5、迁移人非房主、户主的,提供房主、户主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同意落户声明,以及迁移人与房主、户主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原始户籍档案、出生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职工履历表等。)
在津落户(不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具有本市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户口系本市院校学生集体户口;
情况一: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在津落户的,申请人可到拟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材料齐全,当场办理。提交:
1、迁移人《集体户口页》原件;
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3、《毕业证》原件;
4、《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如需落户至所在单位集体户口,需要开具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由单位集体户口负责人办理;如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在单位坐落地所在区人才集体户落户。
情况二:在津租房居住超过6个月的,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至居住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提交:
1、迁移人《集体户口页》原件;
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3、《毕业证》原件;
4、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出具的《天津市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情况三:在津无工作、无住房、无租房但有在津落户意愿的,由学校组织学生填写《个人委托承诺书》及《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户口在学校)》,经审核批准后,统一落户至北方人才。
居民原户口为本市户口,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立户的,向拟落户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移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理。提交:
1、迁移人《居民户口薄》或《集体户口页》原件;
2、房主及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3、落户地《房本》或《产权证》及《共有权证》原件;
4、迁移人年满6周岁的,每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办理第二代居民《居民身份证》的可免提交;)
5、迁移人非房主的,提交《房主、户口同意落户声明》,以及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原始户籍底档、出生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职工履历表等);
6、房主无法到场办理的,还需提交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7、对户内成员中“非直系亲属”或“非亲属”,整户由原址迁移至新址落户的,需要房主、户主提交同意落户声明;
8、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的,应按照“一房落一户”的原则,由全部共有产权人共同到场提出同意落户书面申请。
因上学、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投靠亲属等原因将户口迁到外省市落户的原我市户籍人员,在津具有本人或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已返回我市居住生活,可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申请人向拟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经分局审核后办理,提交:
1、《户口迁移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原件;
3、《天津市居住证》;
4、落户地《房本》或《产权证》及《共有权证》原件;
5、迁移人非房主、户主的,提交房主、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同意落户声明,以及迁移人与房主、户主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证实的免予提交)
6、申请人户口由我市迁出的记录(能够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查询的免予提交)
7、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如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并提供确定合法抚养权的发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交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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