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廉租房
1、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2、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收入家庭。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4、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5、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1、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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