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购房税费
不能拒交。收房后出现房屋质量问题是属于开发商的责任,在法律关系上,业主应该向物业公司给付物业费,业主是债务人,物业公司是债权人;在房屋买卖中,业主是债权人,开发商是债务人。因此业主不能要求物业公司为开发商前期的建设质量等问题负责,因此不能以物业费来抵消前述遗留问题产生的损失。
前期的遗留问题,如果保修服务可以解决,则通过保修服务解决。保修服务解决不了的或者非保修方面的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解决。必要时,开发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因房屋质量问题业主还未收房:
一般而言,业主交纳物业费的日期是从交房之日起计算的,即使因为业主的原因没有未实现交房,也要从业主应当收房之日起计算物业费。但是,如果是因为房屋质量瑕疵不能入住,由于业主没有过错,所以从应当交房之日到实际交房之日这段期间,业主是不用交纳物业费的,这笔费用应当由开发商交纳。
这点要注意与以上提及的收房后再发现房屋质量问题的情况相区分,这点也提示了购房者要注意收房验收的重要性。
2、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最高院《物业服务纠纷解释》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发院应予支持。”
3、物业费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了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因而如果物业公司三年之内没有向你请求物业费交纳,那么恭喜你享有了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可不予交纳全额物业费。当然,实际当中的情况则是,物业公司一般都会通过在单元门上张贴催告单的形式督促业主履行义务,如果迟延不交纳相关费用,可能会收到物业公司的律师函,以至于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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