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廉租房
1、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应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自受理申请之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起30日内,就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离婚不足2年的。
3、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获得补偿安置的。
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7、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9、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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