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看房选房
开发商出售房子要有《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以及两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其中如果房子是还没有完成的,那么需要的就不是销售许可证,而是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的预售许可证是指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允许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还未建成时就提前预售的一个证件。实行房地产的预售许可证的政策,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房屋交易。房地产公司必须要得到该预售许可证,才能够进行房屋的预售。
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条件如下: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③、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商品房预售售管理办法》第五条与《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内容相同;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5、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6、规划设计方案和主要楼层或户型平面图、剖面图(复印件);
7、已完成基础以上的的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8、《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9、商品房预(销)售方案(方案中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原件)(1份);
10、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验原件交复印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预售条件的工程进度证明(原件);
1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
13、建筑施工许可证;
14、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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