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公租房
1、申请公租房应向住房保障部门设置的申请点提交以下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身份证件、工作和收入证明、住房证明。
2、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时间和选择的公租房点建立轮候顺序。在住房配租时,按轮候顺序摇号选房。
3、摇号后,号数排在前面的先选房。选房方式采取电脑点击方式,时间是3分钟,就像自选电话号码一样,用来确定你选择的房区房号和房型。由于在此之前给予申购人两个星期以上的看房时间,所以三分钟足够了,选中者签租赁合同;
4、摇号后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轮候号作废,但可重新申请轮候。申请人只能申请享有一套公租房。因人员变动申请调整面积的,可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租房。
1、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以上)。
2、申请人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中心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且未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
3、在中心城区具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男在60岁以内,女在55岁以内。
4、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本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即年收入28016元,月收入2335元。
5、外来稳定务工人员除满足上述1、2、3、4条外,应取得本地居住证(本地农业户籍进城稳定务工人员除外),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稳定的劳动就业关系,同时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保1年(含)以上。
6、新就业无房职工(含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复退军人等)除满足上述1、2条外,新就业未满5年,并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稳定的劳动就业关系。月收入标准原则不高于本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月收入4647元)。
7、申请人及主要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名下拥有车辆(不含一般经营性用车),价值超过15万元的(以购车发票为准);
(2)名下拥有工商登记信息,注册资本金超过20万元的;
(3)名下拥有经营性房产。
为保证公共性租赁住房真正解决符合条件的保障户住房困难问题,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申请初期依据相关管理规定严把申请、审核关,对已享受保障的保障户每年度进行严格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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