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廉租房
1、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位于海口市主城区内,且在海口主城区内工作或实际居住的。
2、申请人户口在海口市,但不在主城区范围内,已在主城区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年(低保户、特困户可不受“工作或居住满2年”的限制)。
3、申请人没有海口市常住户口,但和海口市内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或在海口主城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满3年,且已缴纳社保满2年,并在海口主城区内实际居住满2年。
4、申请人没有海口市常住户口,但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含技术等级),已和海口市辖区内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已缴纳社保满1年,并在海口市主城区内实际居住满1年。
5、申请人没有海口市常住户口,且不符合以上4项条件,但已在海口市主城区内实际居住满5年及以上。
1、申请表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离异或丧偶的家庭提供相关证明。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其共同申请人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证明。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任职或受雇的,提供任职或受雇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收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收入未达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的不需要提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一年度所得税及相关纳税凭证;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4、因在本市大专院校读书而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本市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属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提供《海口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海口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海口市工会特困职工证》。
7、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孤老、残疾人及受到市政府以上各级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8、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9、《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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