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土地政策
非农业人口是不能到农村购买农民宅基地。因为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收益、处分的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归村集体享有的。我国《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一户一宅”,即一个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外村农民到本村购买宅基地,即使签署宅基地买卖协议,也会被认定无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不仅仅应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案件上来把握,同时也应考虑签订合同的主体。主体不合法,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
农村房屋买卖由于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其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以下特点:
1、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而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也因所有权的不同而分为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则属于集体所有。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即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和转卖。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即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者是交纳很少的费用。
购买民用宅基地需要注意所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一般来说,确认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2.转让人与受让人应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已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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