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婚姻房产
夫妻债务的对外承担一般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两种形式。针对共同债务,应以双方的个人财产以及共有财产为执行财产范围;针对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以负债方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毋庸置疑,但能否执行夫妻共有财产经常有人提出执行异议。事实上,针对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可以进行强制执行,但需保障配偶方的财产份额。
由于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此案中的房产虽然登记在许某个人名下,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房产。
关于共有财产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因此,对于共有房产的执行,法院可以进行查封,但应及时通知共有人,以保障共有权益。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对房产份额分割达成一致或未进行分割的,法院可以直接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拍卖。
法官提醒,外观主义是执行程序遵循的一大原则。只要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就有权进行查封。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当权利的真实状态与登记状态不一致或实际权利发生变动时,权利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做相应的登记。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屋出售时,权利人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完全权利人,并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该房产,应认定为有效,除非赵先生能证明买受人存在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
因此,目前赵先生很难防止妻子独自卖房。建议赵先生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可将自己和妻子都登记为房屋产权人,亦可在协议离婚未果的情况下,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股权等的分割上。律师认为赵某妻子完全能够将房屋出售,如果赵某担心妻子把房产卖掉,离婚时无法得到分割,建议赵先生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可将自己和妻子都登记为房屋产权人,亦可在协议离婚未果的情况下,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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