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公租房
买房后公租房承租人就不符合公租房租住条件了,应退租,不能通过其他手段留住公租房。根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针对市中区以内的中低收入人群,符合条件的人群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共分为以下三类。
1、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在市中区行政范围内,具有3年以上城镇户籍,且在市中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以内。
(3)申请家庭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2、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均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满1年以上城镇户籍,且在市中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3)申请家庭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3、农民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籍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条件:
(1)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
(2)户籍不在市中区的申请人需持有乐山市市中区《居住证》。
(3)家庭(个人)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4)申请家庭(个人)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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