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有什么规定

来源:楼团团分类:婚姻房产

文章摘要:夫妻间通常会有属于夫妻双方的房产,但是当夫妻感情破裂的时候可能会对房产进行分割,那么关于离婚房产分割有什么规定呢?

1、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只要实物没有交付或房产没有过户,离婚时可以撤销赠与,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3、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产可认定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共有,离婚时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4、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出首付款人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原则上归登记人,给另一方金钱补偿。

5、婚后由家庭共同财产购房,不论登记在谁名下,归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

夫妻共同房产认定

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等的规定,结合法律实务和生活实践,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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