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公租房
公租房租赁期限最长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房。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但暂时不能腾退房屋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两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价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1、申请主城区公租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安稳作业和收入来历,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策收入约束的无住宅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结业后作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作业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房屋购买能力的在外。
2、月收入包含薪酬、薪水、奖金、年终加薪、劳作分红、补贴、补贴、养老金、别的劳作所得及产业性收入。不包含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赋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孩子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宅公积金。
3、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核算方法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员数。住宅建筑面积按公房租借凭据或房子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核算;有多处住宅的,住宅建筑面积合并核算;家庭人员按户籍人员核算。
1、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3、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订。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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