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缴税过户
1、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2、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一般情况下由深圳房地产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3、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又称之为专项维修基金,它是指深圳小区住宅楼房之中的公共区域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之用的专用基金,是用于维修与养护公共部分与施、设备,其包括: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门厅、楼梯间、通道、户外墙面等等。
1、在2008年2月1日,深圳有关部门对于公共维修基金则执行了一项新的标准办法,以前按照总房款的2%~3%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更新为:多层住宅以每平米100元交纳其公共维修基金;高层全现浇结构则每平米150元交纳;高层框剪结构200元;根据不同的住宅建筑安装成本其公共维修基金也就有所不同。
2、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深圳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
2022-09-12 20:23:54
2022-09-12 20:23:54
2022-09-12 20:23:54
2022-09-12 20:23:54
2022-09-12 20:23:55
2022-09-12 20: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