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公积金
长春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21日开始执行,贷款条件、首套房认定放宽近期有关房贷新政频出本地的一些新政细则也相继落地。现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
1、取消以家庭拥有自住住房套数及所购住房面积作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限制,职工家庭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再次申请,但累计不能超过3次。
2、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各产生1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以2008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为准。
3、职工首次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职工第3次申请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4、职工首次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存量住房,房龄不超过5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房龄超过5年未超过2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房龄超过2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职工第3次申请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5、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存量住房的,借款年限与房龄之和由不超过29年调整为不超过40年,但借款年限不得超过30年。
1、公积金贷款申请年限。职工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2年后可申请第二次贷款;结清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5年后可申请第三次贷款。
2、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不超过90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超过90平方米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超过144平方米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3、父母与子女公积金政策。长春市目前取消了父母与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所谓子女互贷业务,是指父母、子女可组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5年7月8日起实施父母与子女互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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