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经济适用房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购房者名下有房的话,是不可以再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一般来说,申请经济适用房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行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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