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公积金
1、调整了认房认贷的认定标准:
(1)认房:以县级房管部门登记的产权产籍记录为准。购房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有住房产权产籍记录的,纳入认定范围。
(2)认贷:以购房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记载的住房贷款记录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和未结清的,均纳入认定范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纳入认定范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不纳入认定范围。
上述产权产籍记录及住房贷款记录,累加达到两次的(产权产籍记录与住房贷款记录为同一套住房的,不累加计算),再次购房认定为第三套住房。
2、明确可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系数和倍数:
乐山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倍数。其中:缴存时间系数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以下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7;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3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倍数为10倍。
3、明确最高贷款额度标准: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最终贷款金额以提交的贷款资料审批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4、提高租房提取公积金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单身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标准提高到10000元/年;已婚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标准提高到15000元/年。
此次更新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2、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3、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1)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
2)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4、具有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
5、应支付所购住房价值一定比例的首付款,且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不高于购房总价。
6、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7、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8、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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