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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使用权人持证为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
2、原使用权人持证为集体土地使用证。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批准同意,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地籍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规定,首先需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后,报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就可以办理,土地证,是土地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二、名称变更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原《土地使用证》以及名称、地址依法变更的证明材料。自然人变更名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土地证时,要新的产权证下来了才能办理,需要的资料有:
1、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
3、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
4、房屋契税、出让金(复印件)
5、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6、宗地图。
三、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涉及集体企业的,还应提交上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地址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