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不是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以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供应对象进行供应的房屋。而公有住房是指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经济适用房所针对的当地城镇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的60%或无住房的家庭。无住房的、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离异、单身、单亲家庭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建造廉价房由政府出面组织,效率低下。如果政府直接出面,违背市场经济中专业分工原则,中间承接的发展商不以经济效益为考核,难以达到社会资源的优配置。
2、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长期交通很多人无法接受,许多购房者不愿意牺牲已有工作或事业。
3、国家建设此类房屋,是为了改善穷人的生活品质。此类房子建筑户型没有商品房规划的好,有的户型设计不合理、屋子挡光的现象。
4、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购房者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是否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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