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房屋产权
1、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2、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房屋受权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申明后,可以申请补发。
3、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4、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
5、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1、办理土地证的地点通常是在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办事大厅窗口,如果你所在的地方在乡镇,则可以将资料提交给所在乡镇的国土资源分局、所,由他们收件办理。
2、有些地方已经将政府机关的办事窗口集中在事业服务,则可以将材料提交到国土窗口。
3、由于办理土地证的房屋类型很多,如商品房、私房以及房改房等。每种房子办理土地证需收取的材料不同。
4、对于委托他人办理土地证书的,须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对于通过赠与、继承方式获取房屋产权的,还需提交公证书及原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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