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拆迁补偿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拆迁的手续包括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作出征收决定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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