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协议》和拆迁专用收款票据。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建设许可证》。
2、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也可提供《居民身份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县)、区级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1-4级残疾证明和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出市定居的,原为本地户口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未迁户口的需提供与苏州市外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须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鉴证。原为苏州市外户口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暂住证》或外地《户籍证明》。
4、出境定居的,提供本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境外身份证)》。
5、偿还普通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普通住房贷款还贷证明》。属商业性贷款的,首次提取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和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和代领人《居民身份证》。低保对象且账户封存半年以上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
7、职工(含配偶)租赁一处普通自住住房且支付房租超出本市上年职均工资10%以上的,提供租赁协议和租金。
1、租房类提取时限: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应在租赁合同生效后至合同终止后半年内提出申请。职工可每季度申请一次或按季的倍数(不超过12个月)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2、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时限:
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时限:
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发证之日六个月内有效)、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4、其他类提取时限:
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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