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经济适用房
1、本身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和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而给予多方优惠(包括土地出让金的减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上用地采取的是划拨地的方式,不存在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2、5年后上市交易以商品房价格转让时,才会要求业主补交相当于成交价款10%的土地出让金。
3、除正常缴纳的房屋总价1.5%的契税和0.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
4、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用为划拨用地,不用交纳土地出让金。契税一般按照商品房的标准减半收取。如果政府有补助,可以免收。
5、经济适用房在交易的时候,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是土地收益金。缴纳标准:按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分相应价款15%征收。
1、一种是当事人可以去当地的土地局查询是否缴纳;
2、从2016年7月1日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统一建设的拆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等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标准;
3、按市政府公布的房屋所在区位现行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实际统一按容积率1.5换算成的楼面地价)的10%补缴,计缴单位为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
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2022-09-12 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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