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收房验房
1、商品房竣工时间:商品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商品房交房时间:是指楼盘综合验收和各种验收通过之后,开发商把房子交给业主的日期。
1、法定的交房条件:
法定的交房条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具备的交房条件,即该商品房应获得单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文件以及规划、消防、人防、燃气管道、电梯等专项验收合格文件,最后应获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约定的交房条件。:
即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比如是毛坯交房还是带装修交房、是进口的电梯还是国产的电梯、小区有哪些配套设施等等。
对于商品房不具备交房条件的,购房人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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