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签约认购
在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房人与其签订的购房意向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后续开发商违约,需要双倍返还购房人已经支付的定金,如果购房人违约,开发商有权不予退还定金。
如果签订购房意向书时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此时购房意向书是无效的,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定金。但如果起诉至法院,在开庭前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购房人不能因此理由主张购房意向书无效。此外,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若出现房屋烂尾等情况,购房者有可能遭受无法追回定金的损失的这样一种情况。所以,购房人在和开发商签订购房意向书的时候,应该格外的慎重。
购房意向书是开发商与想要买房子的人在未来正式签订购房合同之前签订的一种预约合同。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第九条中规定了当事人签订合同,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民法通则》中也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表示真实。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双方平等自由,条件得到双方的认可的前提下签订的购房意向书是应当签署的。
但是,在签署购房意向书时消费者应该保持慎重。因为购房意向书的签署是在开发商还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开发商应该在取得有关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对拟购房者进行充分的告知,并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再签署购房意向书。
购房意向书的内容只是作为一种双方达成的预约协议,需要达到合同的基本条款。其中主要包含的内容通常为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认购房屋的面积,认购房屋的价格,双方达成协议的时间,以及违约责任认证和相关处理方法等条款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在签署购房意向书之前一定要对所预定的房屋以及开发商情况有所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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