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团团分类:公租房
公租房被收回,承租人是没有资格取得装修费补偿的,因为公租房的产权人是政府。此外,承租人是不可以私自装修公租房的,如果非要装修,也必须获得相关单位同意才可以。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内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容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一、在租赁合约期满后,承租者需退出公租房;如果说想要续租,应当在租赁合约到期前3个月前就提出申请,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重新签订合约并对原租住房屋享有优先权。
二、租赁者通过买卖、赠与以及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并且达到了政府规定的人均住房建筑范围标准的,或者在承租期内超出政府规定的收入范围,需要退出公租房。
三、租赁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需要解除租住合约,收回公租房,并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公租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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